怎样处理应急突发事件?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

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

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

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

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扩展资料:

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成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按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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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04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共性特征,提出如下应急处置机制。

(1)发现与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现场人员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向相应工作组报告。

●工作组人员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判定事件程度及是否需要社会救助,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相应处置,并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根据事故的态势和程度,工作组按照领导小组指示,在事发8小时内向上级或地区主管部门报告,联系社会救助。

(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有关部门在报告同时,应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若事态无法控制,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进行疏散,同时开展现场救援和现场保护。

●涉及到人员伤病时,应立即联系急救部门。

(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相应工作组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或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需要多个相关工作组或部门配合时,由主管该突发事件的工作组牵头,其他工作组或部门予以协助,共同参与处置。

●各部门组织人员疏散,协助社会救助机构开展救助。涉及到有人员伤病时,协助急救部门进行救助。

(4)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工作组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后宣布应急预案终止,并做好现场收尾工作,写出情况报告。 

1、预警与防范

(1)各工作组组织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各个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健全责任制,加强危险源的日常管理,对较大危险源要登记备案并提出事故针对性应急预案,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中心安防、消防报警系统保证24小时正常运行,确保监控录像资料完整。

(3)防火通道、核心机房、成果档案库房、财务办公场所房门钥匙和门禁卡,按照中心现行钥匙及门禁卡管理办法执行。

(4)机要文件保管人、涉密测绘资料保管人、安全保密管理员、密码机管理员应定期对机要文件、涉密测绘资料、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和密码机设备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发生突发泄密事件。

(5)开展野外测绘生产时,应根据野外作业具体情况确定外业临时安全管理负责人以及临时兼职安全员,负责外业团队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于出测前制定本次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中心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6)正常工作期间,设备所在部门的系统管理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以防设备出现重大故障。

非正常工作期间,由责任保安人员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以防设备出现故障。

(7)中心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各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8)建立突发事件防范机制,各工作组要利用网络、宣传栏等形式,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干部职工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2、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讯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受灾职工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1)应急人力安排

紧急组织动员各部门、各单位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好事后表障与奖惩。

(2)应急资金安排

保证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及时到位。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3)应急物资安排

建立应急物资紧急储备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应急运输安排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使用,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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