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清算亏损吗?

如题所述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八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六条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七条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第五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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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0-30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三、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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