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维护、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四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与维护管理,应当坚持与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防灾减灾救灾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消防、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并给予投资者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政策优惠。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城镇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立城市建设规划议事协调机构的,应当吸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编制,征求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同步规划和建设人防工程。
  城镇详细规划应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第九条 经依法批准的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任务分工和经费来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公用人员掩蔽工程和地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经费由本级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地下工程,由各有关单位分别组织建设并承担建设费用。
  (三)结合地面建筑建设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十一条 单独修建的人防工程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自治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审批。
  (二)县(市、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不满五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三)建筑面积不满二万平方米的人防工程,由设区的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抗力等级六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一)银川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八建设;
  (二)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六建设;
  (三)其他县级城市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五建设。
  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大学城等区域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按照所在城市或者县城的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少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标准。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批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 承担人防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定、行业标准,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防护设备应当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抗力等级要求,并同步安装到位。
  人防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依法取得质量验收认可文件;人防工程未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又无法补救的,应当按照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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