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5条,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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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模特酒后死亡 父母索赔败诉

沈义 罗彬 张意培

正义网重庆3月1日讯(记者沈义 通讯员罗彬 张意培)一名参加模特大赛的选手,培训期间参加联欢会时休克,随后死亡。其父母起诉主办方和承办方,索赔29万余元。2月9日,重庆市渝中区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死者父母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7月7日,当时17岁的小露(化名)报名参加了2005年新丝路重庆模特大赛,并一路过关斩将进入复赛。这时,重庆世纪信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信达)作为承办单位,安排参赛选手到万盛区黑山谷风景区内响水村宾馆,进行为期4天的封闭式培训。

在宾馆的最后一夜,也就是8月24日晚,世纪信达和另两个协办单位在宾馆举行联欢会。联欢会上,三家单位为选手们提供了啤酒。当晚11时30分左右,小露突然休克晕倒,次日1时46分在万盛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对小露的死亡诊断为:“猝死?支气管哮喘?”同年8月26日,市法医学会鉴定为:小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62.74mg/100ml。

小露父母随后起诉了大赛的主办方、承办方等。他们诉称,世纪信达作为承办单位,和培训单位、协办单位一起组织联欢活动,提供了酒水。女儿在当晚饮酒后休克,由于没有得到正确救治,导致死亡。另外,女儿才17岁,是未成年人,这些单位在组织比赛中没有尽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向未成年人提供含酒精饮料,存在过错。

世纪信达公司辩称,选手是自愿参加联欢会的,当晚没有任何培训老师要求小露喝酒。而小露在报名时隐瞒病史,未说明患有支气管哮喘。医院出具的证明上写的是死因不明,由于小露父母拒绝尸检,因此小露的死亡与饮用了啤酒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他几个被告单位也表示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小露父母明知女儿有支气管哮喘病史,但并未向大赛组织者说明,以致在事发后,几个被告难以采取相应急救措施。而在其休克后,被告也积极联系医院就医,履行了救助义务,在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小露的死亡诊断和鉴定报告也未说明死亡原因。因此,此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小露饮酒与其死亡或发病猝死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为此,驳回了小露父母的起诉。
这是民事的!

村委会告甘肃省政府案宣判 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因两个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村委会一纸诉状将甘肃省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社会影响颇大的“民告官”案,于昨日进行了一审宣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对其中一证审理后认为:被告省政府向第三人颁发“4350”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而原告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法规,因此其主张的请求不能成立。据此,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由原告承担此案的受理费。

法院查明:土地使用权变更过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1958年,五○四厂(此案第三人)经国家批准选址,正式开工建设。 1965年,国家共批准征用土地 1178.838亩,用于该厂生产厂区和福利区的建设用地。此案诉争的土地为当时的市、区两级政府研究后的划拨土地。时任兰州市城建局局长任震英在 1983年3月9日曾作出过特别说明:“这块土地是在1958年春,经过我的手正式给价划拨……当时因某种原因,故档案的处理放在什么地方我不了解。这块土地已划拨是事实,特此证明。”并由市政府盖章予以确认。后诉争土地在有关部门调查时,原告村委会现主任曾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原告村委会盖章予以确认,并在报纸上依法进行过公告。公告期间,原告及其他人均未提出过异议。期满后,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002年7月,根据新生效的《甘肃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条6条规定,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又以省政府的名义,为五○四厂换发了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判决:省政府的颁证行为属变更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过法庭调查,五○四厂建厂所需征用农民土地,均获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此案所诉争的土地只是其中的约6亩耕地,而在案证据均能证明,由兰州市政府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中央在甘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向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其对申请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省政府核准登记并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省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四厂的变更登记申请,通过对原兰州市西固区规划土地管理局调查材料及兰州市政府颁证时材料的审核,依据相关规定,以省政府的名义给五○四厂颁发涉案“两证”的行为,属于变更登记行为。由于该行为不属于初始土地登记行为,不适用《土地登记规则》第8条所规定的应当履行公告程序的范围。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另案裁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

对于村委会起诉省政府向五○四厂颁发的另一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即4352)一案,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四邻均属另一村的集体所有土地,省政府就该宗地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属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所以,原告村委会就被告省政府对第三人五○四厂颁发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要求撤销涉案土地使用权的起诉,并由原告承担此案受理费。

记者评说

其实,在对涉案土地诉争前,并不了解事情来龙去脉的原告——西固区东川乡东河湾村村委会(简称村委会),虽然跑了很多部门,却越跑越糊涂,最终只得通过诉讼来讨说法。一审宣判后,还有15天的上诉期,目前此案还未生效。但在通读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让涉案当事人和局外关注此案的人了解到,原来省政府并不是直接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人,其行为只属于变更登记的行为。那么,如果当初村委会能在其他相关渠道里就把事情弄得明明白白,相信村委会也不愿意和省政府对簿公堂
这是行政的!
连环假案套牢上市公司大股东

□上市公司大股东将职业经理人任命为董事长兼总经理,从此布下重重风险
□第一大股东遭遇十多起假案,2.35亿元买来的股权被一次次“转让”
□造假者明目张胆,伪造印章及有关材料到法院诉讼,但从未被事先发现过
□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涉案数亿元却只能以伪造印章罪定罪,最多判3年

本网记者 袁成本 吴怡

注册在济南的山东同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同人”),是世界上顶尖级的倒霉蛋。几年前,它以2.35亿元的价格,购买了上市公司华塑股份的5636.17万股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然而,等待它的不是资本市场上的回报,却是没完没了的假案。这些假案的核心,就是要把大股东数亿资产“转让”给北京一家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
本网记者辗转多日,试图拨开这家上市公司的诉讼谜案。

遭遇假案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被异地法院撤销

第一起假案,发生在山东淄博。
2006年7月4日,四川人羊志明向淄博市博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ST华塑2006年临时股东大会公告。两天之后,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
此案简单之极。在诉讼前两个月,羊志明在二级市场上购买了同人华塑1000股股票,价值不超过2000元。他起诉的理由是———“山东同人”提出将于2006年7月11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其执行董事邢一致函同人华塑,要求撤回该次提案,同人华塑认可撤回,但却不公告停止会议进行,致使公司管理秩序混乱。
然而,“山东同人”却根本没有邢一其人。
在济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的询问笔录上,邢一是这样回答的:“以前我都不知道有山东同人这个公司。”“我不是山东同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在不是,原来也不是。”面对一大堆签署着“邢一”大名的法律文书,邢矢口否认。
*ST华塑和羊志明,就利用这个冒牌“执行董事”,向法院提交了伪造的证据,并火速“达成”了调解协议。
在“博山案”达成调解的同一天,同样的闹剧,在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上演。只不过,案件的原告变成了韩前勇。
就这样,原定将于2006年7月11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提前5天被两个相距数千公里的异地法院撤销了。

桩桩假案目标直指数亿元股权

2006年8月15日,一纸《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及北京中融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增加2005年度股东大会提案的公告》,把“山东同人”震懵了。公告称,经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主持调解,“山东同人”所持有的5636.17万股*ST华塑法人股,于同天被全部调解给了“中融达”。而“中融达”的注册资金只有1000万元。
“山东同人”在向北京宣武区法院申诉的同时,立即向济南市公安局报案。
十几天后,北京市宣武区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其实,在“宣武案”之前,2006年3月16日,淄博市的另一家法院张店区法院也曾主持过“调解”,其内容与“宣武案”一模一样,将“山东同人”拥有的5631.57万股法人股转让“中融达”。
之后,“山东同人”陆续发现十余起假案。这些假案,分散在全国5个省、市、自治区,它们均由“协议管辖”的异地基层法院受理,大部分在极短时间调解结案。
几经周折,记者见到了张店区法院的调解书。这次“调解”创造了奇迹———“山东同人”不仅要把两亿多元股票拱手相送,还得支付两万元“违约金”!
这起案件的原告“中融达”,法定代表人叫魏同伟;被告“山东同人”的法定代表人,还是那个邢一;委托代理人沈洪亮,职业为“无业”。其诉讼理由是:原、被告于2005年11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所持有的华塑股份5631.57万股转让给原告。
2006年6月21日,和张店区法院相同的案子,在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法院“复制”。所不同的是,“山东同人”的委托人变成了丁聪———他是受“山东同人”“执行董事”邢一的委托。警方后来查明,丁聪的身份是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助理。法院的调解结果是,“山东同人”立即停止行使股权权益,“中融达”享有该部分全部股权权益。
许久之后,“山东同人”才知道了这些关系自己命运的“调解”,他们火速向张店区和镶黄旗两家法院提出申诉。
镶黄旗法院迅速对错案进行了纠正,于2006年11月28日裁定撤销其调解;12月5日,张店区法院也作出了中止调解的裁定。
“山东同人”法定代表人李先慧无奈地告诉记者,“类似的假案,到底还有多少,谁也不知道”。

职业经理人转让公司财产公司竟然毫不知情

涉及如此巨额数目的股权转让,“山东同人”与“中融达”竟然均不知情———诉讼双方当事人,均系假冒。
在这些假案中,还有两个人物不能忽视,一个是“中融达”的委托代理人丁聪,另一个就是同人华塑的法律顾问韩前进。目前,这两人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在侦查中发现,涉及“山东同人”的公章、文件等有关资料,均系伪造;而丁聪和韩前进,只不过是系列假案的参与者和执行者。
据“山东同人”透露,2002年8月28日,该公司收购华塑5636.17万股法人股之后,聘请了一名职业经理人,名叫刘壮成,他代表“山东同人”赴四川主持上市公司的工作。2004年4月13日,公司更名为“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
有一项决策让“山东同人”悔青了肠子———2004年9月28日,他们竟然将职业经理人任命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成接手华塑后,公司连连亏损,2006年3月,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股票简称变更为“*ST华塑”。
“山东同人”急眼了。他们在股东大会上提议撤掉董事长兼总经理刘壮成的职务。促使“山东同人”痛下换帅决心的,是让“山东同人”目瞪口呆的一些“转让”。
同人华塑一系列土地使用权、房产被转让给了北京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北京华塑、同人华塑、山东华塑的法人代表,均为刘壮成。
而这些转让,都是通过法院的调解。幸而法院及时发现了问题,2005年7月21日,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审委会专门开会研究,第二天就撤销了该项民事调解书。北京华塑上诉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新都区法院的裁定。具有戏剧性的是,在成都两级法院纠正此案的时候,“山东同人”还蒙在鼓里。

犯罪成本畸轻造假后通过诉讼骗财最多判3年

悉心设计的多米诺式假案,在利用法律疏漏的同时,更破坏了严肃的法律秩序。
与“山东同人”一样,同人华塑的第二大股东———南充天益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也深陷泥潭。
2006年7月14日,四川南充市公安局对同人华塑涉嫌造假的高管立案侦查。2006年8月底,济南公安机关拘留了丁聪,12月27日,韩前进在北京落网。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这些涉嫌造假的嫌疑人犯罪成本极低。
2002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答复,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问题的关键是,在造假的背后,往往还隐藏更大、更恶毒的罪案!
在这起假案中,一些司法机关在调解程序中对证据的“疏漏”,也是假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张店区、镶黄旗等地的假案,涉及上市公司数千万股股权的转让,价值高达数亿元。然而,却没有任何一家法院向诸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调取过与此相关的证据,也没有人仔细查验过“山东同人”的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这些并不了解当事人双方情况的异地法院,竟然轻易地“调解”结案标的数亿元的案件!
发现假案之后,绝大多数法院采取了认真负责的态度,在短时间内以种种方式予以纠正。然而,也有个别法院的态度令人生疑———案件与你“山东同人”无关!这不能不引发人们的联想。

这是金融案件

著名商标遭到侵权阿迪达斯获赔30万

本网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蔡岩红 南京海关今天透露,张家港海关一次查获的侵犯20个国际著名商标案件近日审结,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韩资企业丹阳青光灯泡有限公司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2005年10月19日,青光公司向张家港海关申报出口10万只荧光灯管,海关人员发现货物可疑,遂开箱查验,确认该公司涉嫌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等15家已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名商标,侵权物品涉及20多种国际驰名商标、10余种商品。
在海关依法作出没收该批侵权货物的处罚决定之后,阿迪达斯公司向镇江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光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镇江中院审理认为,“adidas”商标已列入我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其价值是一般注册商标无法比拟的。被告青光公司的恶意侵权行为,对“adidas”商标声誉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害,由于外贸销售的特殊性,这种损害可能已经波及到境外。因此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是知识产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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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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