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医保报销比例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1%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77%;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8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90%。

(二)自愿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为缴费基数、按0.5%的缴费费率参保人员:

1、剩余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38.5%;

2、剩余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0%;

3、剩余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为42.5%;

4、剩余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为60%。

(三)成都特殊门诊报销起付线标准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

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200元,三级医院500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3、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类病种不计起付标准;第二、三类病种计两次起付标准,且不逐次降低;第四类病种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4、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年满100周岁以上的不计起付标准。

法律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下同),其数额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下列比例支付:

(一)按第一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65%,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60%,二级医院55%,三级医院35%;

(二)按第二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三)按第三档缴费的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80%,三级医院65%;

(四)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乡镇卫生院9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0%,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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