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攻打伊拉克为什么萨达姆是战犯

如题所述

综观萨达姆一生,现在可以清算的罪行, 是他在1979年成为伊拉克总统后,对伊拉克库尔德人的屠杀以及海湾战争后对库尔德人和什叶派穆斯林起义的镇压。他所犯下的这些罪行属于反人道罪,至今没有清算。

如果是这样,出于对伊拉克人民主权的尊重,应首先将萨达姆交由伊拉克国内刑事法庭审判。但是,问题并不这么简单。布什政府的官员们并不认为可以合法地把萨达姆交给伊拉克临时管理委员会审理,因为它是美国设立的机构,并未签署《日内瓦公约》或其他国际条约。也就是说,临时管理委员会没有资格管理此事。但是,美国政府也不完全反对临管会参与,只是要求它必须同美国律师共同拟订符合布什提出的审判程序。因此,美国官员提出至少要到明年6月把主权归还给伊拉克人民后,美国军方才能交出萨达姆。

据拉姆斯菲而德透露,在此期间,美国将给予萨达姆以“战俘”待遇,让他享有按照日内瓦公约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众所周知,美国所最关心的还是如何在此期间撬开萨达姆的大嘴,让他供出目前还在伊继续袭击驻伊美军的小股游击队及其领导人和策划者的藏身之所,以便一网打尽。

但是,如果由于国内教派冲突或种族矛盾而使审判得不到独立、公正和透明的审判,那就应该将他交由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必须指出,传统国际法对个人的制裁并不具有确切的含义,这历来是国际法作为法的一大缺陷。通常交战国用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办法主要是报复。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关于陆战法规与惯例公约》第3条首次规定:“交战国如违反本约所附之规则者当负担损害赔偿的义务;它对于军队人员的一切行为负责。”可见这项义务也只适用于国家,而不适用于个人。直到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其1977年的两个议定书才对违反公约的制裁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其中日内瓦第一公约规定:“各缔约国担任制定必要的立法,俾对于本身犯有或令人犯有下条所列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的人,处以有效的刑事制裁。”所谓“严重破坏本公约之行为”是指“故意杀害、酷刑或不人道待遇,包括生物学实验,故意使身体及健康遭受重大痛苦或严重伤害,以及无军事上之必要,而以非法与暴乱的方式,对财产的大规模破坏与征收。”1997年第一议定书才进一步规定“对这些文件的严重破坏行为,应视为战争罪”,因而,犯有严重破坏公约行为的人就是“战争罪犯”。

参考资料:http://www.china.com.cn/chinese/HIAW/4692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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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1-14
海湾战争时美国就想打服萨达姆,从而控制伊拉克的石油利益,但是萨达姆不服软,才有的伊拉克战争,发动一场战争总要有理由,伊拉克在萨达姆的授意下,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是美国的理由,而美国宣战后萨达姆坚决不投降,所以。。。
第2个回答  2011-01-14
你打人家总需要一个理由吧
第3个回答  2011-01-14
这就是美国为什么能越打越富,而苏联越打越穷,有人认为,美国攻打伊拉克并除掉萨达姆是想在中东二战后,美国为何容忍日本头号战犯天皇的继续存在,为
第4个回答  2011-01-14
胜者王侯、败者寇,弱国无外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