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描述过于简单,很难判断。但有这么几个大原则:
1、劳动合同法仅明确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禁止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2、职工支付违约金的前提是在你离职后,单位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在职期间(你没有交代清楚15元是怎么回事)
3、《劳动法》102条规定:违反保密协议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意:赔偿金和违约金不是一个概念,单位要求你赔偿20万,应当举证证明你的行为给企业造成20万的损失!!
4、如果劳动仲裁委认定15元/月是竞业限制补偿金,这个数额过低,和20万不成比例,一般也不会支持这么高的违约金。
5、如果仲裁输了,可以到法院一审、二审,慢慢拖。
就您的补充,作如下答复:
1、单位主张经济赔偿的必要前提是在你离职后按期支付补偿金,如果单位没有支付,是不能想你主张经济赔偿的。
2、除非特别约定、在职期间注册公司是不违法的。因为注册公司代表你是那个公司的股东(但不一定是劳动者),这和你作为原公司的劳动者并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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