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如题所述

非法放贷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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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非法放贷中的社会不特定对象?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答:

非法放贷违法犯罪行为中,“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不特定对象指的是“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关于“多人”,一般应理解为3人以上(包括3人),若借款人只有固定的1-2人,则不属于不特定对象,向该固定的1-2人发放贷款,不构成非法放贷行为,亦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国浩律师(昆明)事物所李倩律师解析: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纠集、指使、雇佣他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强行索要债务,尚不单独构成犯罪,但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

(一)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二)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

(三)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

李倩律师简介

咨询电话:13508325642

从事法律工作五年,担任十多家省、市级、央企常年法律顾问,代理专项诉讼案件数十项,具有数十亿元项目的融资经验,专长于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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