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是多长

如题所述

该借钱还的时候还,有的时候还,那么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有多长?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王军律师回答: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全部清偿的,视为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两年。
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的界定可由债权人自行协商或决定。
王军律师分析道:
103010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条件
103010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本身。”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103010第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规定,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支付金钱主张其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已经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这篇文章有几点值得注意:
第一,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金钱之债。因此,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也应该是金钱的债务。否则不能对等,不能行使代位权。
第二,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对次债务人行使债权。债务人催告次债务人付款的,不影响债权人的代位权。如果债务人已经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会出现重复诉讼。如果债务人已经对次债务人提起仲裁,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也会造成诉讼与仲裁的重叠。这样不仅程序上难以处理,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事实上剥夺了债务人起诉和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三,债权损害是指因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导致债权不能实现。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消极行为与债权的落空有因果关系。
3.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此时债务人可以向次债务人主张还款,债权人可以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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