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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30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的组织。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换届。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批准设立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变更、撤并或注销民办学校,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民办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党组织管理为主,学校所在地党组织要积极配合、主动做好指导和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要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共青团组织建设。各地要将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三)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深入推进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弘扬延安精神,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
(四)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
举办者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办理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的,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管辖权限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有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登记,过渡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前。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程序由审批机关制定。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实行照单监管。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五)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六)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通过合资、合办、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并享有相应权利。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七)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的数额为原始出资额加上追加出资额,总额不得超过剩余的办学财产;还有剩余的,可以综合考虑出资者人力资本投入、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给予一定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清算(以划拨方式或公益用途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不列入清算范围),依法明确财产权属。终止时,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民办学校退出时,应事先公告,经批准后有序退出,依法保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八)建立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地、各部门要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支持。
(九)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依法依规,根据实际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发展。市区根据实际自主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设区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使用,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财政专项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各地、各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教师培训、课程教材、科研成果、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民办中小学(含中职)和幼儿园享受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政策。
(十一)探索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各地、各部门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办学特色鲜明、公益导向突出、办学行为规范的民办学校,奖励为民办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等。鼓励民办学校设立学校发展基金会。
(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补贴、困难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地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资助力度。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出资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或交换行为的,免费办理过户手续。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
(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按时价定价,重新依法供应。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应变更用地性质。
(十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收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与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以及公办教育保障程度、民办学校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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