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与原公司谈好离职时间,再告知新公司何时才能报道。
因为入职新公司须提供上家公司
离职证明,所以不能在未办完离职手续的情况下,入职新公司。
如果隐瞒新公司,同时与两家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存在一定风险。
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
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我们很多人来说,告诉同事新东家名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甚至还迫不及待宣告天下,薪水职位都说出来,一方面觉得说说也无妨,另一方面觉得「你们继续混,哥( 姐)比你们有能耐,就不陪你们玩了」,终于可以扬眉吐气了。
早些年,包括我和我的同事都不会刻意隐藏什么,去哪里都会直说,也许是当年大家刚走入社会,都比较单纯的缘故。
随着
工作年限的增加,周围的同事也多是老油条了,这些老油条们离职的时候,都不会说要去哪里,但我还会不知趣地去问新东家是哪里,有些同事会勉强告诉,有的同事会顾左右而言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