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才绿卡申领对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不得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3.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二)凡符合本市引进人才需求,每年在本市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的非广州市户籍的境内居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及外国人,持中国护照、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人员,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领人才绿卡:
1.经本市认定或审核确认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包括:
(1)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中国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发达国家和地区最高学术机构(协会)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重点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全国技术能手。
(3)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广东省实验室、广东省重点实验室、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级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省级技术能手。
(4)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相关领域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专家。
(5)经本市评选或审核确认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2.具有一定国(境)外工作、学习和创新创业经历经验的高层次人才,包括:
(1)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在国际知名企业(或世界500强企业)从事3年以上研发、管理等工作并担任过中高级职务的人才。
(3)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领军型人才。
(4)有丰富的国(境)外创新创业经历,并在本市重点产业领域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穗创业,有助于提升本市相关产业发展水平的领军型人才。
3.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或本市引进的重大产业招商项目中,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4.工资性年收入达到6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12万元人民币以上在穗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及外籍人员。上述标准随广州市人均工资水平变化适当调整。
5.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本市紧缺工种(职业)目录的人才。
6.持有外国专家证的高端外籍人才。
7.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某种特殊技能或专长的人才。
(三)符合本区人才引进需要,每年在本区创业或工作超过6个月、在本市有合法住所,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可申领广州市人才绿卡:
1.区有关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精英人才、“黄埔工匠”、名校长、名教师、优秀医学专家,以及经认定的区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等;
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全球前500名的国内外大学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在以下重点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人员,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同意,可给予特定名额:
本区年度重点项目中的产业建设项目和总部项目;
上年度本区工业50强重点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0强重点企业;
上年度本区批发业前30强、零售业前10强重点企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前25强、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前5强的重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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