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的历史沿革

如题所述

“陕西省省制”初设于清朝;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全省共有92个县、1个市(即西安市)和1设治局。
在第二次国内战争时期,陕北北部和延安等地还曾建立了陕甘边和陕北两个苏维埃政府及11各县级苏维埃政权。在红军和中共中央经过长征到达陕北后,将原有和新发展的“红色政权”合并为陕北、陕甘、陕甘边三省及关中、神府两个特区。1937年9月6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截至1943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陕西境内辖延安市及神府、延安等20余县。
1949年5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迁驻西安。在中国共产党获得全省领导权后,对政区调整为102个县(市、局),直属分区、陕北行署、陕南行署及西安市统辖。1950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成立,省会设在西安市。当日,即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布告》(秘字第壹号)。内容如下:
“奉中央人民政府命令,任命马明方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主席,张邦英、张凤翙、韩兆鹗为副主席,方仲如、王复初、毛凤翔、左协中、安文钦……韩望尘、苏资琛为委员。明方等遵于一九五零年一月十日在西安就职,决竭诚奉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秉承中央人民政府暨西北军政委员会意旨,团结全陕西人民,一心一德,克勤克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根据1954年通过的第一部《宪法》,当年12月26日至12月31日陕西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西安群众堂”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陕西省人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此,人民政府的最高长官不再称“主席”,而称“省长”。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级政权组织纷纷以“革命委员会”的形式出现。于是1968年5月1日,陕西省革命委员会在西安成立,并替代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直到“文革”结束后的第三年,即1979年12月,陕西省第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才决定恢复“陕西省人民政府”的设置。这次会议还重新选举了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