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电力部保密工作暂行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保密工作法规,结合水利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是公民的义务。水利电力秘密是国家秘密的一部分,水利电力系统和涉及水利电力秘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保密工作必须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既便利工作又确保秘密的原则,为改革开放服务。第二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的划分第四条 水利电力各项工作中,凡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均属保密范围。第五条 水利电力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密级的划分原则是:
  (一)绝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核心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1.涉及绝密级的国防军工生产建设的防洪、供水、供用电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保障绝密级军事行动的水文情报、预报资料。
  2.水利电力重大工程的防空等级。
  3.未定国界地区的水利电力有关资料。
  4.水利电力专用通信网保密通信的密钥和密码。
  (二)机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重要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1.水利电力重大决策方面的秘密事项。
  2.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全国水利电力行业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和规划资料及全国性水利电力生产建设统计资料。
  3.未经公布但已形成正式文件的大江、大河整个流域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全国电力系统建设布局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4.涉及局部单项国防、军工单位的供、用电及供、用水的规划、计划和统计资料。
  5.未经公布的全国发电、送变电设备的年度、中、长期进口计划、规划资料。
  6.水利电力工程的人防工程标准、设计规范及资料。
  7.大型水利、电力工程位置的地理坐标。
  8.边界和出入国境河流的系统水文资料。
  9.水利电力工程对外招标的标底和评标情况,定标签约前的概算;有关经济科技合作的国别政策,双方约定保密的协议文件;对外投标报价文件和标价计算依据,涉及保密内容的出国考察报告。
  10.具有世界先进水平和重大经济价值的水利电力科研成果。
  11.尚未颁发实施的全国水、电价格调整方案。
  12.未正式颁发的有关劳动工资方面的政策、规定。
  (三)秘密级 是水利电力的一般秘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1.未经公布的全国水利电力季度生产建设计划及相应的统计资料。
  2.未经公布的全国大中型水利电力项目的规划、计划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面的水利规划、计划及统计资料;大区电网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系统规划、计划及统计资料。
  3.历年全国性水利电力建筑业综合统计历史资料和专题性统计资料。
  4.未经公布的电力工业技术改造规划和当年计划;全国电力系统图。
  5.重大水利电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资料和初步设计。
  6.系统的水污染及污染源资料;区域性整体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资料;流域及区域性完整的水质调查、预测、评价成果,各流域的水质年鉴;拟建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重大水污染事故情况。
  7.沿海重要地区的潮水位资料;边界和出入国境河流以及可能造成重大灾情的洪水水文情报预报成果;已建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系统的水文设计成果。
  8.历年全国水旱灾情、大型水库垮坝情况统计资料,七大江河决口事故情况资料,重大国产设备的质量事故情况资料。
  9.国家尚未公布的国际技术合作项目和援外工程项目;对外承包、劳务项目跟踪情况,夺标措施,谈判策略;对外投标保函,承包项目预决算和盈亏情况;设备进口、转口、技术引进的协议及会议纪要。
  10.具有独创性的水利电力科研成果中的核心部分。
  11.水利电力年度会计决算、财务预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年鉴;完整的电价统计资料。
  12.干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汇总资料。第六条 部重要会议记录、纪要,部领导涉及秘密内容的讲话、批示,含有秘密内容的信息、简报、大事记;有关人事、审计、保卫等方面的秘密事项,应按其内容划分密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