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我们所有的聘用人员都被本单位转给劳务公司然后反聘过来,请问我们以后离开单位怎么跟单位结算?

我们在本单位一共干了十多年了,没有把我们转给劳务公司之前。单位也没有跟我们签订任何合同。我们还是国企呢。不知道单位搞什么用工制度改革,把我们所有的聘用人员都挂在一家劳务公司,这几年我们都是跟劳务公司签的合同,在没有进劳务公司之前我们单位从来没有给我们交过保险什么的,但自进入劳务公司以后就交了,以后我们那一天离开单位了,单位怎么跟我们结算赔偿?

  劳动派遣合同,是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你签订的涉及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在该合同中约定派遣的;
  1、合法劳务派遣成立要件:
  1)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
  2)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约定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和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的劳动报酬等;
  3)劳务派遣公司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4)劳务派遣岗位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不得派遣重要、关键岗位。

  2、根据以上的劳务派遣合同的效力,确定你的处理方法:
  1)以上,若任何一项不符合相应规定,则你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当然可以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若劳务派遣有效,你只能根据以下三种情形,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a、根据36条,与劳动派遣公司协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b、根据37条规定,你可以提前30日通知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根据38条规定,劳动派遣公司若为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情形的,你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一个月工资。
  3)等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近几年,“雇人不用人,用人不雇人”的用工模式风靡全国,这种模式中所说的“人”,就是指“劳务派遣工”,他们与劳务中介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中介公司再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也就是说,中介公司负责把工人“雇佣”给公司“使用”,用人的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实际用人。
  《了望》新闻周刊昨日报道,本月初,云南省会泽县的130多名工人顶着刺骨的寒风,到云南省总工会的大门口静坐上访,他们本是云南驰宏公司2006年以前招的一年一签的农民合同工,2007年公司将他们的劳动关系由劳动合同转为了劳务派遣合同,随后,工人们各项福利待遇大幅下降,沦为公司里的“二等公民”。

  事实上,这样的劳务派遣工,在烟草、铁路、民航、通讯、金融等系统里也大量存在。某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在生产一线拼命干活的,多半不是正式合同工,比如电力公司,寒冬在铁塔上敲冰的是劳务派遣工,猫在空调房里看报喝茶的是正式工。虽然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只有正式职工的几分之一,但毕竟是在垄断企业里打零工,在一岗难求的时代,虽然同工不同酬,甚至多工少得酬,相比其他行业也许已比较满足了。

  但那些在非垄断企业的劳务派遣工们,他们的薪酬水平并不能像电力、银行部门那样“水涨船高”,而因为并不跟企业发生直接合同关系,他们按劳动法本应得到的很多权益却被无情剥夺了,像云南驰宏公司的这些工人被“变”了身份后,没有了企业年金,没有了住房公积金,甚至连一年一度的健康体检也没有了。

  新《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像云南这些工人年复一年地在这家公司一线干活,显然不符“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那么,其按“劳务派遣”来用工显然是违法的,是彻头彻尾的“逃避”而非“规避”。而现在无论是国企、民企还是机关事业单位,都存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只能说明劳动法成了摆设。

  “劳务派遣”这种玩名称的把戏,是种严重剥夺劳动者权益和尊严的“创造”,这样的恶行泛滥成灾,显然是因为相关法规缺乏执行力。随着劳动力市场由“买方市场”逐渐向“卖方市场”转化,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会进一步觉醒。而那些漠视劳动者正当权益的用工单位,也终将因短视而受到惩罚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