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87条

如题所述

你这种情况应该首先明确一个问题:
你和企业签的合同是不是从07年3月到09年2月合同截止。
如果是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来处理。
也就是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一年合一个月工资。由于劳动合同法是在08年1月实施的,所以你只能获得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09年2个月算半年)
另一种情况是你还在合同期内,企业单方面提出解约。
这时是要按照“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双倍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赔偿金”,也就是1.5X2=3个月。
依照有关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单位的计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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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8-24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19-04-16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