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举债方承担主要的证明责任。
根据证据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只能对积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所以,只能由主张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积极事实)的一方负举证责任,主张举债没有用于夫妻共同利益(消极事实)一方不负举证责任。因为,举债用途只有举债人才最清楚,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自己也是最容易证明的,在举证实际上也是很容易实现的,除非其有故意隐瞒借款用途的别有用心;同时,让其承担举证责任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理体现。反之,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举债方举证证明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消极事实,是毫无根据也是无法完成的。所以,“为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始终坚持由举债方承担证明责任,
非举债夫妻另一方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分配公平原则的体现。因此,在夫妻举债方主张所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如案例一),应当举证证明借款用于 “夫妻共同生活”,否则,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2、夫妻非举债方仅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和非法债务承担证明责任
如前所述,当事人无法对消极事实进行举证证明。让对借款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去举证证明借款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消极事实,是毫无根据也是无法完成的。所以,夫妻另一方对“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具有举证责任。夫妻另一方仅对法定两种例外情形和非法债务有举证责任,且此种证据效力能够对抗举债方的举证。也就是说,在举债方能够举证证明借款用途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夫妻非举债方若能够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两种例外情形(即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约定财产分别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或者债权人知道系非法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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