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帮我看这个问题好吗,很感谢你,希望你尽快帮下我!谢了!
我和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时间三年,期间若公司以任何理由辞退我,要支付我六万元人民币做为劳动合同违约金;同时,合同中有一条:合同与劳动法律法规不同的,按劳动法律法规执行; 我知道,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劳动都提前一个月通知辞职可以不支付;但法律上只说了劳动者一方可以这样,那么反过来,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辞退劳动者,要不要按合同的六万块支付付违约金呢?
另外,上一个月,他经常的有事要我出去外面办,比如到银行交单,还有出差后可以补休一天;我是做国贸业务的,早上上班时间可以不按时打卡,可以相当宽松,现在要辞退我,说我迟到什么的,还要一分钟扣我一块钱,但做业务可以宽松些明明是他说的;请问他如果以这种理由说违反公司制度,要扣我工资和辞退我,理由合法合理吗?(我没见所谓迟到一分钟扣一块钱的制度贴在哪,他也没拿他所谓的制度让我签字)
你是哪里人?
追答我老家江苏,出生地在陕西,长在四川,现在也在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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