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找人托关系管用吗

如题所述

没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且熟人一般在审判时应当回避。
我国是不允许找关系的。不服法院的驳回裁定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上诉申诉,托关系作用不大,如果不能依法判决,检察院会抗诉的。同时,如果有证据证实确实“托关系”的,可以依法启动控告程序。
一、刑事案件不建议找关系的五个理由:
1、找关系可能错过案件的处理时机甚至横生枝节。案发的时候,有些家属沉迷于找关系,等到关系行不通了,才去找真正的专业帮助,但这时可能有些有利证据已经灭失(比如有些监控视频,监控单位经过一定期间,会自动删除)或者错过了争取有利结果的最佳时机,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找关系如果涉及钱权交易,家属还会涉嫌行贿,将横生枝节。
2、当事人被办案机关无罪释放或者轻判减刑,前提是在法律上有这样的理由。刑事案件立案后,办案部门的任何决定,都必须有法律上的理由予以支持,当事人想要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也需要提出在法律上站得住的理由。罔顾法律理由的操作,在日益改善的司法环境下,获得无罪判决和轻判减刑的可能性极小。宣称可以用关系摆平问题的,都是骗子。
3、现在执法人员枉法的风险过高,导致执法人员不愿铤而走险。现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任何枉法行为,被曝光的可能性都前所未有的高,一旦被曝光,枉法人员轻则被摘掉乌纱帽,重则锒铛入狱,身败名裂是必然。一般家庭的当事人拿出来走关系的钱,不外乎是十来万甚至几万。试想一下:如果你是执法人员,那点钱与自己的乌纱帽、自由相比,孰轻孰重?你会为了那点钱将自己陷入险境?
4、就算真的有这样的“不怕死”,也得考虑,你在某一个阶段获得的法外利益能否一直维持。刑事诉讼涉及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部门之间相互监督,环节之间环环制约。存在多方当事人的案件,你获得了法外利益,就意味着对别的当事人不公平,别的当事人就会继续走程序,案件获得纠正只是时间问题,你侥幸获得的非法利益最终也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5、司法实践中,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关系捞到的利益,基本也不是法外利益,而是法律范围内的顺水推舟。无罪释放或者轻判减刑,是案件存在相应有利法律理由的结果,而非钱权交易的结果,关系在其中并没有起实质作用,家属花钱买的只是一种顺水推舟。
二、法官违法判决如何处罚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秉公执法,如果违法办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害,当事人举报给检察院。对于的确违法的,要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记过甚至是免职。
法官违法判决属于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一般的处理意见是发回重审,法官在法院内部接受处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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