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的根据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条件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需一定的条件。除了以离婚为前提,合法婚姻无过错方提出,还必须同时满足过错方有过错,无过错方受到损害,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须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以离婚为前提。《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离婚损害赔偿是以离婚为前提而提出的。对于协议离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方当事人能否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但是应该适用,因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应该制裁过错方,至于具体的相关内容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二是请求权人须是无过错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是请求须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无效婚姻的双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关系而只是同居者。因而其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法律客观:

我国的《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依据该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应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由此可见,这个“一年”的规定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而并非诉讼时效,这是与一般侵权行为之责行使请求权的期间的明显不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