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条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

如题所述

一、胎儿具有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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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胎儿利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特别提醒:
      民法典总则“自然人”一章中,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涉及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二、未成年人打赏支出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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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特别提醒:
      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一章中,划出三个年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明确,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突发情况,儿童也能得到生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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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监护职责及临时生活照料】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特别提醒:
      民法典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监护一节中的新增规定,能有效避免当父母或监护人因疫情被隔离,儿童却无人照料的情况,完善了因疫情等突发状况下对儿童的保护。
      四、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十八周岁后起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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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起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特别提醒:
      民法典总则编“诉讼时效”一章新增规定,受到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可在年满十八岁后,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加害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五、居住权写进民法典,保障儿童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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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特别提醒:
      未成年人在未能独立生活前,必须依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的抚养才能健康成长,民法典物权编“居住权”一章中规定了可通过协议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给予儿童居住权充分保护,特别是在儿童父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六、扩大抚养范围,保障非婚生子女基本权利,保障继子女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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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特别提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家庭关系”一章中,扩大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抚养费的范围,包括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保障了虽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权益,比如:残疾儿、因患病或遭遇意外等无法独立生活的非婚生子女。
      七、父母离婚八周岁以上子女可以决定跟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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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特别提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一章中,增加了已满八周岁的子女自行决定跟谁的条文,尊重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意愿,更有利于未成年人在舒适的环境中健康成长。
      八、父母离婚后未成年人的生活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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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子女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特别提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离婚”一章中,将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修改为“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为法院裁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使父母离婚后的未成年人的生活得到充分保障。
      九、拓宽收养人范围收养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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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限制】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登记、收养协议、收养公证及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特别提醒: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收养”一章中,结合我国的二胎政策,将收养人的条件从“无子女”扩大到“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拓宽了收养人的范围,同时,增加了无配偶异性之间收养年龄差、进行收养评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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