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蚌埠实行禁放成效显著后不久,怀远也开始禁燃烟花爆竹了,通告已出:
怀远县自2018年10月15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怀远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怀政〔2018〕34号 为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和《怀远县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怀政〔2018〕3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就我县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区域 县城城区南至环城路、北至世纪大道、东至迎宾路、西至环城路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县城城区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在限制燃放区域,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交通枢纽及城市主干道等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安全防护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企业、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七)风景名胜区、山林、公园、绿地、苗圃;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其他应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禁限时间 自2018年10月15日起,禁止燃放区域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域内,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至初六和办理婚、丧事以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当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本县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限种类 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光、色、声的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四、违规处罚 在禁限放区域内,在禁止燃放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第十六条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第十七条第二款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对燃放后的烟花爆竹垃圾未及时清扫,影响环境卫生的,由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蚌埠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蚌埠市人民政府令40号)第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监护人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护人及负有监护职责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关民事法律责任。
五、举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为行政案件300元、刑事案件1000元。
全县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全县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8212655
全县查禁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环境卫生举报电话:8053357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