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节日福利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马上要到端午节了!
      除了3天小长假
      单位的福利也同样让人期待~

      然而小部分单位却有这种情况
资金使用节俭
工会福利大量结余
员工常常自掏腰包
单位财务有苦难言
......
比如说:浙江杭州市临安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某单位开展驻点巡察过程中,发现工会费和福利费用还有大量结余,干部职工该享有的福利没有享受到。因为不担当、不作为,临安区委随即对该局领导班子作出了调整
      对此事,《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评论《该发的福利不发 领导不担当也该问责》(全文见文末):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本周六开始就是端午小长假了。端午节是法定节假日,根据相关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向职工发放一定节日慰问品
      目前已有多个省区市提高了职工福利标准。端午节,你家的福利标准是多少,一起来看下!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各地职工福利标准

1、江西: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1、江西: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江西省总工会印发的《江西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工会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总额不超过21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但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代金券。
2、浙江: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2、浙江: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浙江省总工会印发的《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实施细则》明确:基层工会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3、湖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3、湖北: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
      湖北省总工会印发的《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元,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基层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4、内蒙古: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4、内蒙古: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下发的《关于调整基层工会法定节日慰问品标准的通知》明确,基层工会组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会员发放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调整后的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5、重庆:端午慰问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5、重庆:端午慰问标准控制在200元以内
      根据最新的《重庆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
6、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6、广西: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基层工会在本级当年留成经费范围内,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可采取实物发放或提货单等便捷方式实施,提货单须注明物品名称和数量;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每位会员发放慰问品年均总额不超过1500元。
7、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7、河南:节日慰问品不得超过2000元
      根据河南省总工会2月9日公布的《河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位会员年度节日慰问品总额视基层工会经费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直接发放慰问品或慰问品领取券,但不得发放现金、购物卡、代金券等。
8、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300元
8、福建:慰问品年度总额1300元
      福建省总工会制定的《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于2018年元旦起执行。按照这一办法,职工文体比赛、春秋游、节日慰问等福利都可以有,有的福利比原来还更好。
      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的年度总额从原来的1000元提高到1300元。其中,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包括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及日常生活用品等。
9、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9、江苏:节日慰问品不超1800元
      4月18日,江苏省总工会制定下发了《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细则中对节日慰问品、婚丧嫁娶、生病住院、退休离岗的慰问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逢年过节时,基层工会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其中,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原先这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元,而此次细则中规定,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10、上海: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10、上海:发放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清单
      4月18日,上海市总工会制定出台《上海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对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的各项开支做出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节日慰问品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不得购买发放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物品。年度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基层工会当年度留成经费的50%。
      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或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凭证,所发放的节日慰问品需附本人签收的清单,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等。
11、安徽: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11、安徽: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3月12日,《安徽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对基层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每人每年不超过1500元。
12、贵州:端午慰问人均不超过200元
12、贵州:端午慰问人均不超过200元
      贵州省总工会发布的《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明确: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他法定节日及符合规定的少数民族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13、广东: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13、广东:节日慰问品年度总额不超过人均2500元
      广东省总工会印发的《广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粽子、普通月饼、米、面、油、肉、蛋、奶、水果、干果等,年度总额一般不超过人均2500元。
14、四川: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14、四川: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四川省总工会印发的《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2100元。
附:
该发的福利不发
领导不担当也该问责
      “
      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
      关于单位福利,留在公众头脑中的印象是:仅为市场价1/8的福利房,价值几十万元的购房指标,每月补贴500元话费的内部手机号......凡此种种体制内隐性福利,在过去很多年一直是媒体关注焦点。审计公报披露的案例里,就有动辄给在编职工发放近亿元福利。如此滥发福利,当然必须严厉打击。
      时过境迁,如今在很多地方,某些单位却走入了另一个极端,正常的职工福利也都被以反腐倡廉、反对“四风”的理由停掉了。执行八项规定精神的结果,好像不是针对领导干部的刚性约束,反而成了对普通职工正常福利的取消。
      全国总工会3年前曾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职工福利进行了规定,例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
      对职工正常福利的明确与规范,是为了保障普通职工获得的正常福利。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并不是要剥夺干部职工正常的福利待遇;规范公务接待,也并非让干部职工自掏腰包,接待前来参加公务活动的客人。机械地执行纪律规定,看似严格,实则是典型的领导干部不担当的表现。相关报道引述的这番话,受到了网友们的一致好评,也说出了普通单位职工的心里话。
      事实的确如此,看似严格的“一刀切”,实则是某种程度的不担当不作为。不该发的福利,当然不能再发,该发的福利,不仅可以而且必须发,这是同样重要的两个方面。获得正常福利,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保障职工正常福利,更是单位的应尽义务。职工正常福利受到法律保障,同样是一种规范和制度,不能随随便便地“省略”掉。
      更何况,正常职工福利与其他灰色福利,边界其实是相对清晰的。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职工教育经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如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工会法亦对各级工会组织协助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进行了具体规定。
      真正需要打击的,是不合理的滥发福利,国家法规保护的正常福利,需要的只是规范。之所以某些单位领导,非要以“反四风”之名,把职工的正常福利也一并禁掉,可能有装糊涂借机节约经费的考量,甚至不排除自己捞不到好处职工也甭想得到福利的阴暗思想,但最主要的,还是担心惹事,懒得区分哪些合理哪些不合理,干脆全部禁掉了事。
      正常福利被无故取缔,虽然利益直接受损,普通职工却往往敢怒不敢言。为了省事也好,因为怕事也罢,无视职工利益,该发的福利不发,单位领导不担当不作为,也应该是巡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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