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建议撤诉的猫腻

如题所述

法院结案方式一般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法院考评法官时,要考核调撤率、上诉率、息诉服判率、审限内结案率等方面。
一个法官每年承办的案件达三、四百件,有的案件判决书动辄都有几百页。如果不积极劝说原告撤诉,最后绩效考核可能是最差的一个。因此,法官会想让原告撤诉。
司法实践中法官建议当事人撤诉这种情况是有的,不违法。
但是法官也只能是建议,法官的建议当事人是否采纳,决定权仍在当事人手上。而且撤诉必须由当事人书面申请,如果当事人不书面申请撤诉,法院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同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撤诉分类:
1.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2.按撤诉处理,即原告虽然没有提出撤诉申请,但其在诉讼中的一定行为已经表明他不愿意继续进行民事诉讼,因而,法院依法决定注销案件不予审理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条 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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