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没有提出,判决确有错误,法院是否会自愿行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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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通常又称做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可启动民事再审程序。首先,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其次,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此外,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力。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程序是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程序。

法院内部有一套纠错程序,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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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5-29
当事人没有提出,判决确有错误,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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