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佛山银河旗舰门花厂做质检员,2011年5月19日开始上班的,他那里是试用期为3个月,我5月28日跟公司提出

不想做,到6月5日写了辞职书到人力资源部,可是他们就是不批我走,要我做到月底或者招到人才能走,而且工资要等45天后才能拿到,。这几天我问人力资源的人,他说你就是告到劳动局也没有用反正要我做到月底不上班就当旷工,我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发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与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介绍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或者发现自己不适于从事该工种工作,以及存在其他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无须任何理由,可以通知用人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
再不行就找劳动争议部门,你有这个权力,厂里面自己理亏,他们会尊重你的意见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
大家正在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