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5年了,最近才知道我的加班加点工资一直是未足额发放的,我这5年大概有5000小时加班。

我是06年9月进公司的,首先我们公司一直是超时加班,不加班不行,不加就是不服从领导安排,我的合同上是我的基本工资是1800,绩效奖金是200,保密费是150,合计2150元合同上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这样给我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就是1800*70%/167.4每小时是7.5元,7.5*150%*加班时间,我去问了朋友他们说应该是1800*167.4,不可以打7折了,基本工资已经明确了。所以这样计算我的平常加点工资每小时被克扣了4.8元,休息日和假日我就不去计算了。
我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我也不想干了,加班时间太长,又是化工厂,我应该主张哪些权利,要求什么样的赔偿,打工仔打工不容易,请各位懂劳动法的大虾讲解一下,我好维护我的权益,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越具体越好,在此谢谢了
我是06年9月进公司的,首先我们公司一直是超时加班,不加班不行,不加就是不服从领导安排,我的合同上是我的基本工资是1800,绩效奖金是200,保密费是150,合计2150元合同上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这样给我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就是1800*70%/167.4每小时是7.5元,7.5*150%*加班时间,我去问了朋友他们说应该是1800*167.4,不可以打7折了,基本工资已经明确了。所以这样计算我的平常加点工资每小时被克扣了4.8元,休息日和假日我就不去计算了。5000小时*4.8元。这些就是被克扣的总额,问题是我现在只有两年半的加班时间证据,可不可以这样,前面两年半的我有银行工资明细账,还有合同的约定工资,银行每月发的工资减去合同工资剩下的不就是加班费了嘛,计算出时间,可不可以作为证据!
我现在还在这家公司上班,我也不想干了,加班时间太长,又是化工厂,我应该主张哪些权利,要求什么样的赔偿,打工仔打工不容易,请各位懂劳动法的大虾讲解一下,我好维护我的权益,我可以要求哪些赔偿,越具体越好,在此谢谢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加付补偿金。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6-12
如果你与这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可以到劳动仲裁部去告,不过还要提供加班的证据。
第2个回答  2011-06-12
申请支付加班费。
第3个回答  2011-06-12
自己想
第4个回答  2011-06-1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