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证下来了,但是没通知定烟呢,期间从别人那里拿烟卖被查到了,会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二十九条等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因此,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从事着国产或者外国卷烟零售业务的行为是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所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如,持证人违反了上述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烟草专卖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等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和行为罚:

1、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注明:上述法律解答内容,仅针对被查获的物品为真品卷烟、雪茄烟等情况下作出的法律解释。不含走私、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等其他卷烟。

参考法律规定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二十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从事国产或者外国卷烟的零售业务,并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标明的当地烟草批发企业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五十六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一)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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