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那么复议机关是什么?

是作出先予执行裁定的人民法院,还是它的上一级法院?

参见法条: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追问

没规定复议法院的级别?

追答

就是作出裁定的那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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