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没有报警,当时私了的,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我骑助力车,一十岁小孩(一个人,他父母也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过马路乱跑,我没刹住车,他爬我车上,牙齿掉了两个,肚皮被排气管烫伤。当时我不想麻烦家人,想着找交警还得花钱,到哪也得给小孩看病,就私下写了愿意承担责任、医疗费和以后种植牙的字据。后来一直给他看病,所有交通费、医药费都是我出的。现在能看的都看好了,就差以后孩子长大给他种植牙了,结果他父母想另外问我要钱,人家以健康权为由,按照职工工伤标准定了十级伤残,我家庭困难,一审没有请律师,想着法庭和解算了,多少再给人家点也行,毕竟人家孩子受伤比我厉害,小孩子怪可怜,谁知道一审没有调解,直接判了我快三万五千多。按照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8颗牙才算十级残疾的。现在二审了,不得已我也请了律师,律师说他案由应该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定残标准也不对,应该使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标准。可对方律师却说,虽说是交通事故引起的,但没有报警就不算交通事故,坚持以职工工伤标准定残。法院难道不是以事实为根据吗,虽说当时是私了了,但是明明是交通事故,怎么就能不算交通事故了呢。而且据我了解,牙齿赔偿经公也不会赔偿种植牙,目前医疗费我也是全部承担了,一心想给他孩子看好,我都做这份上了,他家人为什么还想多讹我钱。大家帮我出出主意,看我该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谢谢。

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意味着所有现场证据没有收集,警方没有备案,这时候想用法律维权,比较困难。当时选择私了,现在只有私下协商了。

若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以补差为原则计赔。实体审查时,要注意对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证据原件的审查,避免重复获赔情形的发生。

扩展资料:

正常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处理步骤

一、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二、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三、责任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四、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五、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责任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六、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资料:睢宁县人民政府门户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交通事故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1
  交通事故没有报警,意味着所有现场证据没有收集,警方没有备案,这时候想用法律维权,比较困难。当时选择私了,只有私下协商了。

  交通事故处理流程
  
  一、 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理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事故当事人不愿自行撤离的,应当及时报警。如同意撤离时,应当记录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天气、双方驾驶员或车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双方驾驶证号、机动车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状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由双方驾驶员或车主签名。记录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关键是己方手里要留一份。根据记录,双方可以事后协商赔偿事宜。如能达成协议,购买保险方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报赔偿。虽然法律如此规定,但保险公司多数会要求就赔偿数额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采取这种办法时最好先向保险公司报案,征得他们的同意。如就赔偿不能达成协议,可以将记录交给交警部门报警处理。其后的处理程序适用报警处理程序。
  特别提醒:有的车主撞到人后为免麻烦给受伤人一点钱款就开车走人,这种做法风险很大。因为一旦受伤人伤势加重他就可能报警处理,如果他说车主是逃逸,那车主有口也说不清,所以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受伤人写收条,最好将当时情况也简要记录一下,以备将来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

  二、报警处理程序
  如遇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较大;或虽损失轻微但双方对事实或成因有争议;对方车辆无号牌;人员身份不明;驾驶员饮酒;对方逃逸的情况应当立即报警处理。
  1、现场处理。
  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如受伤人员急需抢救而移动,车辆需要移动位置时要切记画好位置轮廓;要注意当时是否有第三者人员和车辆对事故发生有影响,如有影响则需该人员、车辆留在现场共同向交警说明情况;当时的准确时间和交通信号情况要作好记录;注意对方车辆车况和装载情况;对于可能马上变化或灭失的证据可及时拍照或请路人作证言并签名,同时留下证人的联系方式;切记注意不要让对方人员破坏、移动现场。
  交警到来后要向交警讲清情况,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当时车速如何;是否有开启转向灯;是否正在打手机(必要时可要求交警查阅手机通话时间);是否有第三方的影响等等,对交警没注意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
  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对现场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
  现行交通法规定交警在需要对车辆鉴定等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扣留,一旦检测完毕就应当归还车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认为需要扣留对方车辆以作赔偿保障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的车辆。
  2、交通事故认定
  对于轻微事故,交警可以适用简易处理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非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交警应在10日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如果有肇事逃逸的,需在查获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认定书。需要对人员、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需在结果确定5日内出具认定书。如未查获逃逸车辆,当事人需要认定书的,需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应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出具认定书。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应当签收,如有异议不愿意签收的,最好也要领取一份认定书,可以作为将来的诉讼证据之一。当事人需理解的一点是,对有异议的认定书进行签收并不构成对责任认定的认可,当事人仍然可以凭其它充分证据在诉讼中推翻该责任认定。
  3、交警调解
  出具事故认定书后,当事人共同请求交警调解的,可以由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期限为10日,如超期限则视为调解不成,交警部门不再调解。如调解协议达成,双方应签名确认,当事人应据此进行赔偿,并可以凭此协议向保险公司索赔。如一方当事人拒不不履行协议,则另一方可以凭调解协议向法院起诉。
  下列情况下,交警部门不予调解:
  (1)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
  (2)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3)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4)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及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前述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4、诉讼
  交警调解不是索赔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愿由交警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在经交警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或直接由保险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第2个回答  2011-05-20
既然请了律师,就相信他的能力会依法维护你的权益!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3
只有3种人被讹:
1、无知
2、心虚
3、无知+心虚追问

是我的无知和善良,造成了对方的得寸进尺。

追答

其实,您并没有造成对方得寸进尺
他本来要的就是尺,是您自己误以为寸

因善良被讹,不可能!
因善良少赔点钱,也不可能!

追问

按交通事故标准他两颗牙也构不成残吧,明显的交通事故为什么要按职工职业病标准来鉴定,这不是买通法院讹钱是啥,这钱要给il我岂不冤枉。

追答

2颗牙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来算,也是10级
做错鉴定类型,说明他也不懂

买通法院,要花多少钱买?您问过价吗?

您的冤枉在于,当初没有通过交警做事故责任认定。
一厢情愿的私了
然后一厢情愿的预算赔偿额
然后一厢情愿的以为法院是和事佬
现在还是一厢情愿纠缠伤残鉴定类型
或许还有一厢情愿的揣测当事人与法院的勾结

我只能一厢情愿的希望您醒醒吧(其实您醒不醒关我什么事)

顺便提醒一下:
去读一下《道路交通安全法》62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3840.htm
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75条
http://baike.baidu.com/view/20045.htm#5_4

能证明行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您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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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1-05-20
若因用人单位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对该责任竞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应以补差为原则计赔。实体审查时,要注意对受害人一方提供的证据,特别是证据原件的审查,避免重复获赔情形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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