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院原院长董秉惠获刑8年,他为何获刑?

如题所述

据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9月3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董秉惠受贿、贪污案,对被告人董秉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董秉惠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董秉惠利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利用其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200万余元。另董秉惠在担任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将其曾担任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配置的公务用车私自出售,并将售车款160万元据为己有。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秉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对查办其他案件起关键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最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董秉惠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20万元。

董秉惠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董秉惠简历

董秉惠,男,汉族,1963年3月出生,内蒙古奈曼旗人,大学学历,198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4年7月参加工作。

1984.07--1990.02,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历史系团总支书记、学生科副科长、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团委副书记;

1990.02--1995.07,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1995.07--2000.10,包头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工作处处长;

2000.10--2007.06,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2007.06--2012.02,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2012.02--2012.0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兼市综治办主任;

2012.05--2013.05,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2013.05--2014.0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

2014.0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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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9-07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消息,该院院长董秉惠受贿、贪污一案宣判,获刑8年。我们可以清楚,其因贪污、受贿而获刑。
第2个回答  2020-09-07
因为非法收取钱财,这个原院长之前在职期间,就经常收取他人钱财,被发现之后获刑。
第3个回答  2020-09-07
因为他乱用自己的私权,为自己谋取了一定的利益,所以最终没有逃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