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多个被告,与其中部分被告达成和解,剩余的被告如何处理?

剩余的被告是申请撤销被告吗?然后再与达成和解的被告出具调解协议书吗?

剩余的被告应自行和解,对经法院做工作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就应当及时制作判决书,予以明确,只是为了保证整个案件的完整性,应当将已经与原告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被告也应在判决书中列明,但在主文中载明已经达成调解协议的事实。
法律分析
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一经确认或批准即具有一定的效力。案件执行中达成和解的原则:1、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愿如果违背自愿原则,不仅难以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和解协议,其基础也不牢固,当事人随时都可能反悔、撤销达成的协议。2、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政策。和解尽管是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自行活动,但因其涉及双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所以应受我国处分原则的制约,必须以符合法律、政策为前提。否则,即使双方当事人出自真实意愿,其和解协议也是无效的。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对执行和解协议进行审查,一经确认或批准即具有一定的效力。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院可以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但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才能进行。法院才会受理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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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1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2个回答  2021-04-13
你的情况涉及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并不了解具体案情,所以我只能把一般性规定给你做简要陈述。
变更诉讼请求的期限为法庭辩论结束前。变更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将先前提出的诉讼请求更换为新的诉讼请求,包括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被告反诉请求的变更、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诉讼请求的变更。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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