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去职务的形式是多样的
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辞去职务的形式是多样的。根据辞职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者以及自愿辞职者不是因个人的过错和过失而辞职,他们只是根据工作的需要或者个人的意愿辞去职务;引咎辞职者、责令辞职者或者是有重大过错,或者是不胜任现职。
第二,辞去职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的主体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于没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来说,没有辞去领导职务的问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主体是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即只有党政机关
领导班子的成员,才有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问题。
第三,辞去领导职务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无论是哪种辞去领导职务的情形,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辞职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离职、损害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意义
在
公务员法中确立辞去领导职务制度,是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和突破,这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公务员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推动领导人员的能上能下。领导人员能上不能下,是我国干部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自愿辞职制度赋予了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个人意愿辞去领导职务的权利。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是针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领导成员而建立的一种退出机制,在“下”的方式上将过去单纯依靠管理主体的硬性处理,转变为管理主体和公务员本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将公务员的自律和管理主体的他律结合起来,开辟了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新渠道。
第二,有利加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对于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依法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的制度,但对于工作失职、领导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我国还没有建立起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制度。建立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为实现对领导干部工作失误的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加强了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第三,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尊重个人的意愿,强调权利背后的责任。自愿辞职制度通过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体现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择业权的尊重。民主政治也是一种责任政治,有权利就有责任。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通过公务员个人辞职行为来承担责任,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促使
公共政策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取信于民,维护了
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
弊端
待遇有变化。
基本工资辞职前是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工资,辞职后是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不过相差不大,几十元左右。
级别无变化,职务有变化,原来是正科级领导职务,辞职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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