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又称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因其知识劳动所创造的成果而享有的财产权”,一般只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它不仅可以保证我们的劳动成果,而且是申请“双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重要前提。
知识产权出资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珍视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权或使用权,并将其投入目标公司以取得股东资格。从登记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投资的审批一般集中在四个方面,即用于投资的知识产权应具有确定性、存在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因此,申请人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应当确定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满足确定性、存续性、可评估性和可转让性四个要素的要求。
确定性是这意味着用于知识产权投资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实物。换言之,主题应该明确具体,而不仅仅是一个抽象的概念。现存性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实际上必须是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投资者有权依法处分该知识产权。可评估性意味着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有一个可以通过客观评估确认的特定价值,即可以用货币进行评估。如果无法通过客观评估确定具体价值,且无法以货币进行具体评估,则知识产权不得用于出资。可转让性指为使公司股东能够履行出资义务,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适合独立转让,即可以独立、完整地转让。
根据《知识产权法》的规定,知识产权人实现其权利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另一种是将自己的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给他人。投资知识产权股份属于第二种实现知识产权的方式,具体投资方式应包括“转让”和“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