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143条,《民通意见》第179-181条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一致

但是《指南针法条》仍然以旧法为准,请问应当怎么办?司法考试新法的考察范围到几月颁布的为界限???????

新法为准啊,冲突的话当然用新出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了,这个在万国的讲座里是说了的,考察范围应该是到两会期间的新法为准吧,就是指南针的那个增补本,而且每年的新法都是重点!最后祝楼主通过司考…给个分吧追问

可是指南针增补本里 ,并没有把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罗列进来。倒是法律出版社的《新增法条》里写了。
同学,你的万国讲座是书,还是你上的课。有什么电子资料可以发给我吗?[email protected]
我会加分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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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5
1,《民通意见》属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在法理上其效力低于法律,在与法律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

2,《民法通则》与《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在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新法的规定。
3,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中也规定了在与其他法律有冲突时的适用标准:
第三条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