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如题所述

土地增值税由转让房地产方来交纳,也就是卖方缴纳。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当前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行征税。据专家测算,房地产项目毛利率只要达到34.63%以上,都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而就其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
1.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有偿转让的房地产,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附着物。
3.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末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未超过100%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未超过200%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4.计税依据和税额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转让房地产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以下几部分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第一项和开发土地成本金额之和的20%为加计扣除。
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
(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30%
(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40%一扣除项目金额x5%。
(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50%一扣除项目金额x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x60%一扣除项目金额x35%
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
5.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
《土地增值税是买方交还是卖方交》
土地增值税是要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
1、土地增值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入,扣除开发成本等支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费。比如增值额大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
2、营业税金及附加属于损益类科目。损益类科目具体包括收入类科目、费用类科目;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属于会计六要素中的费用。而且其他税金不论本期缴纳还是计提后缴纳,都要在应交税费账户核算。
3、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有哪些?税金及附加核算的内容有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计算应交税费时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城建税等。
土地增值税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如下
(1)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2)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企业,技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①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②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营业收入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工业、农业、商业、运输(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营业支出"(金融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旅游、饮食服务、保险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营业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赁、旅游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运输(铁路)企业]、"其他营业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③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定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营业收入实现时,再按本规定第二条第1、2款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括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5)为了提供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依据,企业应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等,在有关会计科目或备查簿中详细登记.
(6)企业按规定补交应由已实现的1994年经营损益负担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际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定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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