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务,为了逃避中介费,拒绝与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务,后与因中介而认识的第三人订立合同。
关于跳单的行为,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买房“跳单”看似省了一些中介费,但是也耗费了自己的心力,同时也伴随着法律风险,享受了服务就要履行相应的责任,所以买房“跳单”是不可取的违法行为,还需谨慎。
买房确认“跳单”需要满足这几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委托方则有可能构成违约,中介方有权追究委托方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