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系统警长职级对照表

如题所述

中国人民警察的警衔分为5等13级:
第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2级)
第1级: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第2级:副总警监,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第二等:警监(3级)
第3级:一级警监,标志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和三枚四角星花。第4级:二级警监,标志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和二枚四角星花。第5级:三级警监,标志缀钉一枚银色橄榄枝和一枚四角星花。
第三等:警督(3级)标志由二道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
第6级:一级警督,标志简称二杠三星。第7级:二级警督,标志简称二杠二星。第8级:三级警督,简称二杠一星。
第四等:警司(3级)
第9级:一级警司,标志简称一杠三星。
第10级:二级警司,标志简称一杠二星。
第11级:三级警司,标志简称一杠一星。
第五等:警员(2级)
第12级:一级警员,标志只有二星。
第13级:二级警员,标志只有一星。
由此可见,警员只有一级警员和二级警员两个级别,一级警员高于二级警员。
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警衔,在警衔前冠以"专业技术"。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二、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三、总监标识
总警监、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由银色橄榄枝环绕银色国徽组成。其中,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的国徽,副总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半周的国徽。
四、警监标识
警监警衔标志由一枚银色橄榄枝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监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五、督司标识
警督、警司警衔标志由银色横杠和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道横杠,一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督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道横杠,一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三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三级警司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六、警员标识
警员警衔标志由银色四角星花组成。其中,一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二枚四角星花;二级警员警衔标志缀钉一枚四角星花。
警衔标志佩带在剑型肩章上。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藏蓝色,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肩章版面为蓝灰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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