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赔偿费

家里老人去超市被超市的运货车夹伤了脚 肌腱压伤 1年多了还肿着 超市医药费全部赔偿 再补偿1000 精神损失费没有 请问精神损失该赔偿多少

  精神损失费没有具体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超市赔偿1000元精神损失费是否过低,需要依照该司法解释的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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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01
这种情况下都是可以协商的,对方如果真是医疗费什么的都很愿意给的。没有必要去纠结这精神赔偿的,因为这个数额不大,对方肯定也不大愿意出的。而且如果对方不给,通过诉讼的话。法院支持的机会不大的。
第2个回答  2011-06-02
根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下列权利遭受损害的,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一是、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其他人格利益。
二是、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隐私利益;死者人格利益。
三是、特定身份权:包括荣誉权、亲权、亲属权、配偶权。
四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对象承载重大感情寄托且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因侵权而致永久性毁损、灭失,具有不可逆转性;权利人只能以侵权为诉由。

您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具体数额建议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