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两个,一是办案过程中的廉政纪律监督,如是否接受吃请等问题,由监察室行使;
二是案件审判流程监督管理,如案件是否超期审理等问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四条 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制定和完善人民法院廉政制度,检查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
(三)受理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控告、检举;
(四)调查处理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审判纪律、执行纪律及其他纪律的行为;
(五)受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不服纪律处分的复议和申诉;
(六)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纠正审判工作、执行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协调、检查指导预防腐败工作,开展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司法廉洁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审判管理办公室主要承担审判委员会日常事务、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审判经验总结等审判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要围绕确保审判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的要求,科学合理地整合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切实发挥审判管理办公室和其他职能部门在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中的整体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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