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检察机关是如何组织的,有哪些职权?

如题所述

国家检察机关是按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组织起来的,并享有法律赋予的职权。 国家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级和县级的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大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和县级的人民检察院设置的工矿区、农垦区、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均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期与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对全国人大和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和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对于叛国、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规定。(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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