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30日本人在上班期间,有2辆电瓶车被盗(我跟同事的)。同事发现及时,小偷在市2小巷子里被我们当场捉住(当时小偷正在撬锁)。然后拨打了110.先锋派出所接警的。我们配合警察把小偷送到派出所。配合警察做笔录。同时提供了偷车当时的监控录像。同事的车子当时人赃俱获,可我的车子先前被小偷盗走的(之间时隔30分钟)小偷承认偷我车子。年后我去先锋派出所咨询,想把车子拿回来。可民警对我说,去找了但车子不在那了。说小偷没钱。所以他们没办法,让我认倒霉。(在把小偷送到派出所当时我看见警察搜小偷身时搜出700元现金)我想咨询的是,是不是遇到被盗事件都是这样处理的?为什么一点点都不赔偿受害人。小偷的700元是不是属于赃款,要上缴政府?当时抓小偷后打110就是想将他绳之于法,弥补群众的损失,可派出所这样的答复要让我自己承担损失,我不能理解。我现在很后悔为什么当初不跟小偷私了,也许他就把车还我了。我是一个普通老百姓,不懂法律。请大家帮忙。告诉我是不是就这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