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角债的法律问题?

我父亲在2001年承包了一个建筑工程,
而上边工程方甲方,一直没还清工程款,(甲方有钱但至今没还清,还欠10万)而省下的10万没还清,我们家就无法发钱给下家的那些工人或材料钱,欠其中一个人将近7万块,那个人要起诉我们家,我们家就起诉甲方,请问这是连带关系么?是一个工程上面的
!我们家有甲方的欠条,肯定能赢,当然7万块的也有我们家欠条也肯定能赢,下边是7万块的先起诉我们家,然后我们家在起诉甲方,如果我们赢了,甲方外逃或躲着法院的执法人,执法人找不到甲方!我们家也有这十多万块,是不是法院就先不找甲方,而是先让我们家帮钱还了?
听说甲方法院里有人,执行的时候有人会打电话给他,这样就逮不到他!那这样我们家就亏了,怎么办?

三角债,是人们对企业之间超过托收承付期或约定付款期应当付而未付的拖欠款的俗称,是相关债务人之间拖欠款所形成的连锁债务关系。通常由甲欠乙的债,乙欠丙的债,丙又欠甲的债以及与此类似的债务关系构成。是一种无秩的开放的债务链,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起诉谁呢?合同法第73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举例说,你有一笔债权,到期后你的债务人A一直不还,但是你知道债务人A在外面还有一笔债权,债务人B欠了债务人A的钱,那笔钱也到期了,但是A没有向B主张,那么你就可以起诉B,代为求偿,要求B直接把钱还给你,但是你要求的B还的钱不能超过A欠你的钱的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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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3-26
甲方欠你们家的钱,你有甲方的欠条,官司你能赢。但钱的问题要不要得回就不好说了。。

虽然你们家没有要回甲方欠你们家的钱,,但是甲方把工程包给你们家了,甲方应当还你们家钱。。但请的工人的费用,以及材料费与甲方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所以如果法院逮不到甲方,你肯定得亏了。。
第2个回答  2007-03-26
先提醒一下,两张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否过了.即欠条打好两年内如果不主张权利的话,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如果欠条写好后,当事人不停的讨要,将会使诉讼时效中断,仍然可以又在法院胜诉的权利。
其次,你们家和工人,人们家和甲之间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人只能起诉你们,而和甲无关,当然合同法有代位权的规定,但那是在你们家没钱的情况下。
还是这样吧,你们家先起诉甲吧,并做一个诉前财产保全。这就不怕甲跑了。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