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包工头的定义

请问法律上是否有对建筑包工头的定义。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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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是指工程承包商,能把一项工程成本控制在工程建设方发包价以内就可以挣到钱,一般属于建筑、装修行业。

包工头法律地位: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

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

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应由施工企业全部承担,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

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扩展资料:

包工头挪用工人工资 玩“失踪”企图赖账被捕:

身为包工头,代领工人工资后挪作他用,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后竟然躲了起来。日前,安徽省五河县检察院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张广宇批准逮捕。

张广宇是一名包工头。2016年,他带领40多名务工人员在五河县某公司的办公楼建设工程中做瓦工活。工程竣工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将30万元工资打到张广宇的个人账户上。然而张广宇在收到工人工资后,并没有支付给工人,而是将这笔钱挪作他用,并在工人多次讨要时玩起了“失踪”。

2017年7月20日,五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依法向张广宇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张广宇却通过摔坏手机、取出手机卡等方式,让务工人员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2018年1月4日,张广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包工头挪用工人工资 玩“失踪”企图赖账被捕

百度百科——包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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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2
包工头不属于法律概念,法律上没有相关定义。
与包工头含义相近的法律概念是“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法律上没有对包工头什么定义,它只是建筑行业对没有资质的承包人一种民间说法的统称,实际上,包工头是转包小部分工程的负责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2-23
http://baike.baidu.com/view/572036.htm

看看这个,你就明白了。
第4个回答  2011-02-23
产生
“包工头”,顾名思义,把工作包揽过来,招人作业,他自己当头,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特殊“产物”。当城市发展需要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而农村剩余劳动力迫切需要进城找工作之时,包工头作为一种满足供求双方需求的职业介绍,应运而生。在不少人印象中,包工头常常被视为靠榨取农民工血汗而发家致富的“剥削者”。但近年也有言论认为,“包工头”并非拖欠民工工资的“罪魁祸首”?只是欠薪链条上的一个环节,而非源头。
编辑本段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建筑法律一直没有给包工头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很少与民工直接发生关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定劳务合同(实践中多数叫施工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定劳务合同(实际上大多数情况下为口头协议)。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的这种关系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时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因此,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除确属工程承包、转包等法律禁止性的行为外,一律按劳务合同关系即有效合同处理。 其次,由于施工企业与包工头之间是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或劳务分包关系,因此施工企业不能将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转嫁给包工头。尽管包工头负有部分管理职责,但仅限于对民工的日常管理上,对于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工程责任,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能将这些法定责任转嫁给包工头。中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将工程质量、安全等工程责任确定为施工企业的法定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合同形式将其法定责任转嫁给第三人。因此,即使施工企业与包工头签定的合同条款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亦可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认定该条款无效。
编辑本段文化包工头
部分导演、编剧、舞美、音乐等垄断舞台艺术生产的一条龙班底,被人形象而不无贬义地称为“文化包工头”。 在中国戏曲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所所长傅谨看来,这些优秀导演和其创作团队之所以广受欢迎,并不能简单看成是“市场的选择”。它反映了舞台二度创作人才的严重匮乏,也反映了围绕评奖、形象工程,创作组织者心态极度浮躁、扭曲。据观察,目前这一现状正在恶化,一方面因为各地“文化标志”性创作工程纷纷上马,知名导演及其团队垄断之势加剧;一方面创作经费水涨船高,被编导隐性“烧”掉的钱,事后也没有严格的项目审计或者与市场收成挂钩等举措来制约,成了“一竿子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