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侦查终结报告和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由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提出起诉意见或者不起诉意见的,侦查部门应当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 文件清单以及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意见和其他案卷材料,一并移送本院公诉部门审查。
国家或者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出提起公诉意见的同时,可以提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扩展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规定,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属于达到起诉案件质量:
1、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2、正确适用量刑建议,根据具体案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
3、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
4、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5、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建议或同意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6、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方式应符合有关特殊规定。办理案件明显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要求的则属于起诉质量不高。
参考资料: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