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社保有包括异地医疗吗

如题所述

可以的
医疗保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适用范围
第一条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主要用于以下符合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支付:
(一)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治疗医疗费用。
门诊大额疾病包括:1、需要透析治疗的尿毒症;(二)需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的恶性肿瘤;(三)器官移植术后需服抗排斥免疫调节剂的;(四)活动性结核病;(五)致神经功能缺损的脑血管病后遗症;(六)心肌梗塞;7、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8、慢性肺源性心脏病;9、Ⅲ期及以上的高血压病;10、需胰岛素维持且合并并发症的糖尿病;11、血友病;12再生障碍性贫血;1(三)系统性红斑狼疮;1(四)重度精神分裂症。
第二章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条参保职工患病时持医疗保险机构发放的个人医疗帐户卡(IC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的医疗机构就诊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同时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
(一)从个人帐户支付;
(二)个人帐户用完后,由本人自负。
第四条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治疗和门诊大额疾病门诊治疗的费用,实行起付线、超过起付线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计算以及基本医疗费用封顶线封顶的办法。
(一)在起付线内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参保职工个人负担;
(二)参保职工自然年内门诊大额疾病门诊费用或首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不同等级医院分别确定。具体为:三级收费医院800元;二级收费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职工连续住院每超过180天的,每180天作一次计算。当年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为上次起付标准的50%。
(四)全年超过起付段后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累计在40000元以下的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段按比例累加支付。三级收费医院就医自负25%;二级收费医院就医自负15%;一级收费医院就医自负10%;转省外就医自负35%。
(五)根据保障基本医疗原则,职工自然年内累计从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医疗费用以60000元为封顶线,超过60000元封顶线以上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未报销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予以结算。
(六)转院医疗待遇。按逐级转诊转院原则,凡转省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必须由医保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转院转诊证明,并经医保机构审核后方可转诊转院。其符合医改政策规定的有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结予报销。
第三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参保职工患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须向医疗机构出示本人医疗保险卡,住院费用除应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费用外,其余费用由医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因故无法出示医疗保险卡或医疗卡不可用时职工须自行垫付医疗费用后,应向人力资源处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结算:
(一)诊断证明书
(二)出院诊断证明书
(三)住院费用收据
(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五)住院病历
第六条参保职工患门诊大额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申报
(一)申报所需材料
1、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一张。
2、以下资料只需提供一种。
(1)既往二年内有关的住院病历
(2)两年内经市劳动局组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体检的鉴定报告。
(二)门诊大额疾病申请及审批程序:
1、患病职工到公司人力资源处医保办填写《大同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申请表》,同时还须提交相关病历或体检鉴定报告。
2、公司人力资源处医保办统一将慢性病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上报大同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审核确认。
对于没有病历或体检鉴定报告的职工,须由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鉴定,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安排并通知申请人。
4审核确认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医保办统一到市劳动局医疗保险科领取,并通知患病职工。
5经市劳动局医保科审核确认的慢性病患病职工还需填写《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审批表》,并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医保办上报市职工相关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三)经审批,门诊大额疾病发生门诊医疗费用后,应向人力资源处提供以下材料进行结算:
1、门诊大额疾病审批表(原件)
2、门诊用药处方(盖章有效)
3、相关收据或发票
4、医疗机构出具的购药明细
第七条参保职工经医保机构审批同意长期居住外地和转异地治疗人员在审批确定的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人力资源处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异地居住人员在居住地就医审批所需材料
(一)《大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申请表》(公司人力资源处领取)
(二)居住地派出所出具有效居住证明或暂住证。
第八章奖惩办法
第八条参保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保机构除向直接责任人追回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并处以不合理费用5倍以下(含5倍)的罚款:
(一)将本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转借他人就诊;
(二)持他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冒名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冒名多领医疗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因工(公)伤残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原规定执行,或按生育、工伤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
这样可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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