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城市供暖工作中如何发挥作用

如题所述

1、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定位
中国的所有体制改革都是以政府的主导作用为第一动力的,供暖体制改革也不例外。中央政府多部委的一系列联合节能热改的“政令”,最终要落到实处都离不开地方政府。尽管供热的许多具体技术问题都是企业提供的,但寄望供热企业实施供热改革,则是不现实的,因为这无疑是让他们革自己的命,而依靠采暖用户实行供热改革更是不切实际的。

由于供热具有属地化管理特征,地方政府掌握着法规实施细则,具有制定热价和补助标准、监管供热市场、遏制供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权力,所以它就理所当然地成为落实中央政府供热改革的挂帅将军。此外,地方政府与市场、企业、社团和家庭等组织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它拥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管理社会的强制机器,因此在行为上具有权威性、惟一性、垄断性和强制性。这些特点使地方政府一方面可以利用其权力快速强制推进供热改革并使工作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可能阻碍供热改革并使工作低效率。
由于供热改革后还要保障低收入人群的采暖,这一部分的开支理应由地方财政支付。然而,在目前社会保障发育初级阶段,地方政府难以完全有能力做到,面对这个棘手问题,在地方政府拿不出来好办法时,总是能拖就拖,并想方设法地推给供热企业和业主单位承担低收入人群的保障。因此,地方政府在供热体制改革中具有双重角色身份,既是供热改革的推动者,又是供热改革的对象。

2、地方政府与企业和百姓的关系
供热是一款公共产品,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供热企业也就成为了公用事业,这种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与百姓和企业都有密切的关系。其一,地方政府通过公用事业提供了全民基本生活需求的采暖利益,是公众利益的“化身”,总的来说是代表了社会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其二,地方政府要依靠供热企业为百姓解决采暖的民生问题,因而与供热企业的“血缘关系”也就比其他行业更为亲近。事实上,城镇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性质的国有企业的高管都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任命的,公用事业单位、市政管理部门等的官员换岗到这些国有企业并不少见,所以这些企业高管与地方政府主管官员的界线难以划清,他们的关系,于公合作默契,于私交往情深,这也是所谓的政企不分的情况之一。行政主管部门表现为供热企业的“经纪人”,常常与供热企业联手举办各种形式的“供暖季新闻记者联谊会”、“供热行业文艺汇演”、热价听证会,供热政策发布会等。司法部门也表现为在法庭上决不让供热企业输掉官司。

3、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正面作用

供热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性质决定了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具体说来:一是根据中央政府战略方针制定适合本地区的供热政策规章。供热改革涉及到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其独特的优势,调动各方面的资源,组织公众参与,制定供热改革实施细则,取得供热改革最大成效。二是组织和实施供热改革。地方政府可以组织试点、探索经验、以点带面、推广示范,还可以用财税政策等激励手段和司法等强制手段,取得较其他组织更好的实施效果。三是维护供热改革秩序。正像其它任何改革一样,供热改革要对现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和变革,因而不可避免地损害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地方政府这时正好可以发挥协调供热改革矛盾和维护供热改革秩序的作用。

4、地方政府在供热改革中的负面作用

一个制度形成后,便产生了强大的惯性和惰性。不是走到死胡同的尽头,人们是不会考虑改革的。目前虽然供热采暖的矛盾很突出,但是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社会还处于可掌控的“安定和谐”局面,所以地方政府供热改革积极性不高,谁也不愿意在自己任上找麻烦,
不愿意主动承担改革风险,这般“保险、保官、保平安”的思维模式导致了地方政府的负面作用:一是截留、修正、扭曲供热改革内容。地方政府优先推进有利于自身但不利于社会的供热改革,延缓有利于社会但不利于自身的供热改革。例如,媒体报道,某城市2010年7月生效了《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示范文本,其中顽固性地强化了按面积收费的规定,明显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www.china-heating.com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中“从2010年开始,北方采暖地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方式”相抵触。二是延缓供热改革进程。在供热改革过程中很可能对主管部门加重负担、损害部分官员权益,因此一些主管部门及其官员会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寻找种种理由和采取种种措施阻碍供热改革。

如媒体报道某城市2010年4月生效了《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其宣传口号是:“贯彻供热管理办法、促进安全和谐供热;推进供热节能减排、共建绿色温暖家园;明确供热主体责任、实行热费收缴到户;签订供热用热合同、维护双方基本权益;以人为本诚信服务、遵章守法和谐用热;依法维护采暖权益、按时足额交纳热费;保护供热设施、维护用热安全;保障供热、人人有责。”

不难看出,这些宣传口号明显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的主题精神不沾边。三是使供热企业脱离微利型公用事业的性质,越来越具有逐利倾向。如某些地方政府认为:“供热企业相比其它企业是一个弱势企业,要供热改革首先要把供热企业做大做强”。

5、公众参与促进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

供热改革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启动较晚的改革之一,由于其包含了较多的社会内容,其进程也就相对那些纯经济改革要慢些。现在总的形势是说的多、干的少,国家有政策、地方有对策,实施阻力很大。因此,能否发挥地方政府的正面作用,限制或减少其负面作用,与热改能否推进落实乃至成功至关重要。
由于我国供热体制尚未完全脱离“单位福利体制”,公众对热价改革的关心程度尚不及房改。热改是个涉及全社会成员的民生问题,如果不让民众监督政府的改革进程,不让民众约束政府对供热企业的袒护,把民众排斥在热改话语圈外,那么改革结果就很难惠及全社会成员的利益,社会就不会和谐稳定。

当下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开放“报禁”,给民众一只麦克风,给百姓一个讲台,给草民一份媒体话语权,引导他们对热改的理性,疏导他们的采暖怨气,这对共同打造供热改革环境、推进供热改革的进程大有裨益。

当下调动民众的参与积极性的引导他们的热改理性,疏导他们的采暖怨气,这对共同打造供热改革的环境,推进供热改革的进程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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