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的原则是什么?

如题所述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法。

2、物权变动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在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真实物权人可以依照事实标准举证证明自己物权的正当性,此时权利的外观不能表征真实的权利。

扩展资料:

模式:

1、债权意思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

2、登记对抗主义

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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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3

1、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分为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等。物权的变更广义上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

2、物权变更狭义上仅指物权内容的变更和物权客体的变更,不包括物权主体的变更。因为物权主体的变更会引起原物权人物权的丧失和新物权人物权的取得,因此通常不作为物权变更看待。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3、中国大陆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相反,我们遵循的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的有因性。即:所有的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若其法律行为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即使动产已经交付、不动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依然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扩展资料

1、公示原则

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才可透明其法律关系,减少交易成本,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此种可由外部辨认的表征,即为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2、公信原则

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余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

公信原则赋予物权的公示以绝对的效力,保护信赖物权公示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安全与快捷。但公信原则仅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关系,而不适用于登记名义人与真实权利人之间的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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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6
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这是因为物权有排他的性质,其变动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没有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将其变动表现出来,就会给第三人带来不测的损害,影响交易的安全。例如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如果不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该抵押权的存在,那么,不知该抵押权存在的购买该房屋的第三人就可能蒙受损害。因此,在民法上关于物权的变动,对于不动产就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就以交付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始于抵押权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虽然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记载的内容也未必全然详实,更由于现代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物权的变动频繁,且地域范围越来越广,登记制度未必能充分起到公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作用。但是,人们毕竟可以通过登记了解物权变动的事实,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的程度上起着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的作用。'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这与登记不同,交付没有永久的公示力。只是因为动产物权变动不仅容易而且频繁,无法以登记的方法公示,只能用移转占有这一手段来表现动产物权的变动。甚至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时间和效率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保证交易的迅速进行,物权法上还有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方法作为交付的补充。可见,从经济发展的需要来看,交付足以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有效的公示方法。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  物权的变动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则,是因为仅贯彻公示原则,在进行物权交易时,固然不必顾虑他人主张未有公示的物权,免受不测的损害。但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如果法律对这种情形无相应的措施,当事人一方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进行移转房屋所有权的登记,彩色电视机的借用人将电视机出卖,等等,如果在物权交易中都得先一一进行调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权变动中以公信原则为救济,使行为人可以信赖登记与交付所公示的物权状态进行交易,不必担心其实际权利的状况。可见,公信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有时不免会牺牲真正权利享有人的利益,这是法律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在权利享有人个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进行均衡、选择的结果。  不动产物权是否采取公信原则,在法律效力上会有显着的差异。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卖给某乙并且经过产权登记,而某乙又将房屋转卖给某丙,且也经过产权登记,以后因某甲主张甲与乙之间的买卖有错误而归于无效时,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对于丙来讲,他可否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就要看法律是否予以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公信力,如果予以公信力--因登记的所有权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叫Ij丙取得其所有权;如果不予以公信力--即使登记的所有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即使其相信并无过失--丙也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出发,应当赋予不动产物权登记以公信力。  综上所述,对于物权的变动,因采取公示原则,对于动产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对于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因采取公信原则,对于动产予以交付(占有)公信力,对于不动产则予以登记公信力。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这样,一般来说,物权的变动本来应当是在事实和形式上都是真实的才会产生效力,但是由于这两个原则被采用的结果,就会发生即使事实上已经变动(例如当事人已经将房屋进行了买卖),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没有进行产权转让登记),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如已登记),但事实上并未变动(如当事人之间并无真正让与的意思),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这种情形初看起来与理不合,但它却是法律根据物权本身的特点,为保护交易的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采取的措施。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12-01
首先想知道区分原则就要理解物权中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
  (1)动产:法律行为+交付取得所有权(轮船汽车飞机这类也是交付生效,不登记不能对抗)
  (2)不动产:法律行为+登记,登记后才有所有权
而区分原则:首先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就是合同生效不以交付or登记为要件,举个例子,我和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这是不动产吧?签完合同后,合同直接生效,但是我还没有取得所有权,因为我还没有和你办理登记,所以获取所有权和合同生效是区分的,这就是区分原则。这也就是区分德国物权无因性的方面。联系考的案例就是一房两卖,两个人都签订合同,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办理登记的只有一个,所以只有一个取得所有权,另一个没有取得所有权的,因为合同有效,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而不仅仅是缔约过失。至于单向性是说:动产or不动产取得所有权是必须要法律行为有效的,如果法律行为无效,即使交付也是无权占有,有权占有人能要求返还原物请求权。
明白不?不明白可以再问的说..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8
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2、公信原则  
物权的变动以登记和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这就是公信原则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