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中国音协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音乐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团结广大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繁荣发展社会主义音乐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活动。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六条 组织会员深入生活,开展创作活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探索和创新,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音乐传统,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提倡题材、体裁、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繁荣音乐创作,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组织中国音乐金钟奖等比赛、评奖活动,对优秀的音乐创作、音乐表演、音乐理论成果以及对在音乐教育和其它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的音乐家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举办演出观摩和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评论、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办好音乐刊物,努力反映音乐创作、表演、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与成果。
第十条 组织会员搜集、整理、研究我国各民族及民间的音乐文化遗产,继承和发扬民族音乐的优良传统。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音乐活动,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关心、参与国民音乐教育,努力提高国民音乐素质。
第十二条 促进并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音乐组织和音乐家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促进国际音乐文化交流,增进同各国音乐家的团结和友谊,为世界音乐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依据国家政策发展音乐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发现、培养新生力量,发展有贡献的音乐工作者入会。
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音乐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音乐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各全国性产业文联所属音协,赞成本会章程,并提出申请,经中国音协主席团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文化主管部门视同于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的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由两名中国音协会员介绍并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指定机构推荐,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中国音协会员。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有关方面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入会条件细则依据本章程另行制订,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凡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者,经本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二十一条 凡对我国音乐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中的音乐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名誉顾问、名誉理事、名誉会员。
组织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 审议工作报告;
3. 制定和修改《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
4. 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备案。
第二十四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驻会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主持,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名誉主席、顾问等荣誉职务,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担任名誉职务者不再兼任理事。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MUSICIAN’ASSOCIATION(缩写:CMA),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全国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音乐家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