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自书遗嘱丢失,要求法院按无遗嘱改判可以吗

如题所述

单独的复印件如果对方不承认没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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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1-15
法院的判决必须是依据能查实的证据,如果自书遗嘱遗失,则无法查证;此情况下只能现存的证据进行判决,不存在改判的问题。
第2个回答  2016-03-20
如果已经公证处公证,那么自书遗嘱是可以在公证处找到备案的,如果原件丢失复印件可以证明遗嘱事实也是可以认可的。
但是如果遗嘱丢失又找不到其他证据予以佐证,那么法院无法认可遗嘱是否存在,很可能认定没有遗嘱,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或者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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